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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作者简介:乔治: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刑罚是通过刑事定罪的污名效应来制止犯罪的。然而,污名是一种消散很快的稀缺资源。如果个体实施的行为很少遭到人们的谴责,且大多数人都会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国家就不能有效地使他们蒙上污名。而随着刑事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污名效应将被消耗殆尽,最终亦会导致威慑力被侵蚀。

——道格拉斯·胡萨克

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其关注是否定罪,不如将视角转移至如何处罚,丰富现有的惩罚机制,以非刑事处罚的方式,重塑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达到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青少年犯罪,不仅是我们国家头痛的问题,在域外,同样也是刑事法律适用的难题。例如,我们的邻国日本,也因此设立了《少年法》(注:虽然设立的初衷并非惩罚少年犯罪,也是伴随着少年犯罪率的提高,逐渐将侧重方向从保护向惩罚移转)。

法律从来不是一元的,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评价维度从来都是多元的。

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第2张

刑事法律从条文上讲,其主要作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从法律人的角度讲,所谓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定罪当然包含宣告无罪)。换个角度讲,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之后,对其施加相应的处罚。

从学理上讲,犯罪的表现就是行为,而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属于符合性与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已经满足了犯罪的犯罪的评价标准。而刑事责任年龄属于责任要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只是影响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翻译成一般用语就是:年龄的大小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第3张

法律是讲究层次与逻辑的,既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实现定罪的情况下,那为什么换个角度,将思考的中心放在这些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后续非刑事处罚措施该如何推进?如何丰富非刑事处罚机制?等问题上呢?

从大方向看,刑罚的适用,不是为了处罚的处罚,而是为了使已经犯罪的人幡然悔悟,使尚未犯罪的人消除心中犯罪的想法。

我们国家之所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刑事犯罪中,掺杂法定责任年龄,主要是也是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心理矫正的空间,希望通过以缓和的方式,达到处罚与教育之间的平衡。

但是,因为没有相应配套的犯罪后的教育制度,就导致目前少年犯罪走向放任不管的极端,而现在又想通过增加天平另一端,即“处罚”,通过简单粗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妄图达到处罚与教育的平衡,显然是不可能的。

未成年犯罪之我见 第4张

因此,从长远看,与其单纯的强调年龄大小的问题,倒不如考虑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区分情节的基础上,经过法院审判的前提下,在判决书中明确,分别交由少管、观察所等部门执行限制自由的处罚措施,在限制自由期间,由专业的心理医生治疗,经考察无社会危害性后,再次重新回归社会。

当然,制度的设定,并非天马行空,三言两语就能解决问题,而是要经过实证考察可行性后,实际投入成本后,方可收获实效。

人们往往寄希望于刑法承担过多的社会职能,通过刑法改变强弱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力量悬殊。但是靠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与其说是社会问题刑法化,倒不如说是刑法的过度社会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其通过刑事定罪、处罚,倒不如以非刑事处罚的方式,重塑未成年人的价值观,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事辩护其实也是另外一种别样的战场,只不过在这场战斗中,面对的是国家实权机关,而在这场战斗中,如果露出丝毫的胆怯与怯懦,只会将自己以及自己的盟友当事人,推向牢狱的深渊。

因此,就是要不停地战斗、战斗、不停地战斗!

——乔治

【关键词】刑事辩护;金融证券犯罪辩护;诈骗犯罪辩护;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乔治;证券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IPO;PE;欺诈发行证券;P2P平台;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研究;成功辩护;成功取保;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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