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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能报销吗? 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才上社保

后续治疗能报销吗? 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才上社保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建立用工关系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缴纳社保期间员工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公司违法法定义务,不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断缴。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及时补缴社保和滞纳金后,在该员工后续治疗中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才上社保,后续治疗能报销吗?

举例来说,员工小赵入职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他在2023年4月1号发生了工伤并开始入院治疗,公司于2023年4月30号补缴了社保。那么在4月1号至4月30号小赵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来报销,而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支付标准来承担费用。但是2023年4月30号以后因为后续治疗新产生的费用,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般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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