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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为里面的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符合哪些要素构成组织卖淫罪?投资洗浴中心

会因为里面的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符合哪些要素构成组织卖淫罪?投资洗浴中心

根据2017年最高检与最高法的《涉卖淫刑案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需要具备组织行为,既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也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起来后实施卖淫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个个方面:

符合哪些要素构成组织卖淫罪?投资洗浴中心,会因为里面的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组织行为方面,由于卖淫者既有自愿卖淫,也有非自愿卖淫,因此《解释》中认为组织卖淫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进行控制或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管理,主要是组织者按照一定模式向嫖客推荐、介绍卖淫人员,统一调度、安排卖淫人员,并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安排服务保障以及提供物质便利等等,而控制则是对卖淫活动的掌控及操纵,既表现为对卖淫人员人身和财产的控制,也表现为对卖淫行为的控制。

在卖淫人数方面,要求必须在三人以上;这里的三人以上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但是不包含在一段时间内管控的卖淫人员先后累计达到3人以上的情形;

只要达到以上两个方面的要件,就构成组织卖淫在,至于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以及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多大,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卖淫犯罪往往以合法方式掩盖犯罪实质,比如开设洗浴中心等,特别是一些老板或股东并不参与组织卖淫的具体管理和控制活动,而是仅仅对洗浴中心进行投资,并约定分成,在平时对卖淫嫖娼活动的管理也不直接介入,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种投资行为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吗?

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投资者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人员进行的是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在于如果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可能组织卖淫的规模会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都无法实施组织卖淫行为。

当然投资行为不会自动转变为组织卖淫行为,如果投资人投资时并不知道该场所有卖淫行为,所领取的分红也属于正常的经营收入,且不参与管理经营的话,那么投资人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明知是组织卖淫行为而投资,是投资者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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