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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21年2月,金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交付了定金。约定交车时间为2021年4月,如果因金先生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定金不予退还。当年3月,汽车销售商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汽车也随之涨价。金先生未予同意,并要求汽车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金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协议未能达成。于是金先生将汽车销售商告生了法庭。那么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解析:

金先生要求退还双倍定金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汽车销售商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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