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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业主在微信群对骂14个月,法院:侵犯名誉权,道歉!

两业主在微信群对骂14个月,法院:侵犯名誉权,道歉!

孙女士:业委会账目不公开,

两业主在微信群对骂14个月,法院:侵犯名誉权,道歉!

很多人都提出了质疑,为什么就骂我?

王先生:禁止非法住改商,

作为业委会监事,我有权协助调查!

案情简述

今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孙女士是和谐家园的一名业主,从事钢琴辅导的工作,被告王先生是和谐家园业委会的监事。因孙女士质疑业委会账目不公开、不公示,而在业主群里公开向王先生提出质疑,因为措辞些许激烈,遭到了王先生的“回骂”。一段时间后,孙女士在家中开设钢琴辅导班,被认定为非法住改商,噪音不断,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王先生作为业委会监事,谴责了孙女士的这种行为,要求孙女士尽快整改。因有矛盾在前,孙女士和王先生又爆发了激烈的言辞冲突。既有当面冲突,也有在业主微信群展开的“骂战”。这场“骂战”持续了14个月之久,其他群成员有人乐于吃瓜,多数人苦不堪言,均表示每次打开微信群就看见孙女士和王先生对骂,根本看不见群通知等有用消息。

法院审理

孙女士将王先生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拿出了厚厚一沓王先生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证据,要求王先生对自己赔礼道歉。王先生认为孙女士是恶人先告状,提起了反诉,同样拿出了厚厚一沓孙女士辱骂自己的证据。

何谓反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官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

判决孙女士和王先生在微信群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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