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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债务承担类型

不同的债务承担类型

债务承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债务移转,也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其主要是债务内容不发生改变,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债务转给第三人,而原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务移转需具备以下要件:

不同的债务承担类型

1、移转的债务类型必须应该是有效的债务;

2、移转的债务一定是需要可移转性的;

3、转移给的第三人是需要与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根据债务的转让来达成相关的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另一种类型是在后期进行债务加入,这也是并存的债务的承担,并且它是在实践实务中兴起,进而在理论中寻求依据的存在,目前而言,在法律层面对债务加入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与债务移转的区别日渐明晰。债务加入是一种由第三方介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当然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它与债务移转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原债务人并不因为第三人的介入而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有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权利。债务加入这一概念的出现和运用,一方面要求债务加入人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体现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在加速市场资金周转的同时,有效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更有利地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因立法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操作并不一致,所以第三人的承诺中对债务的履行顺序及责任方式未做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从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理解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是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是与连带责任十分接近,所以,第三人应需要与原债务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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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承担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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