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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诉讼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时,对于需要分割银行存款的,怎么确定共同存款金额,会涉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问题。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离婚诉讼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怎么认定是不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李晓娟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律实践,总结出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认定有三个重点:

第一,离婚时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存款数额?

原则上以查明的现有存款数额为依据,对于结婚前已经存在的一方存款,如果已经和婚后存款发生混同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金钱属于种类物,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资金进出没有办法区分哪些是婚前个人存款,哪些是婚后共同存款。而金钱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可替代性和混同性,因此原则上应该以夫妻现有查明的存款为认定数额。

但是,如果一方对存款金额不认可,认为对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存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银行交易明细。

第二,离婚案件怎么判断转移存款的目的是正常消费还是恶意挥霍?

法院不会审查每笔资金流向的目的和用途,只有当事人认为对方转移的金额过大时,法院才会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解释。

这个过程主要审查的是:

1、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这笔钱你转出去或者花出去具体干啥用了?

2、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你是否和对方协商过?对方是否同意了?

如果一方将存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则上认定为合理消费;如果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于个人购买非必要生活物品,且具有消费挥霍性,或者购买奢侈品、投资物品,法院有可能会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

第三,转移存款的时间是在感情破裂前?还是在离婚争议后?

法院还会考察一个重点,就是转移存款的时间。转移存款是在双方分居期间还是在离婚争议发生期间?

如果双方已经分居,存款的支出如果不是用于生活必需支出或者该支出无法说明消费目的,原则上认定为恶意转移;

如果转移存款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争议期间,尤其是诉讼过程中,超出日常生活的高额消费,一般会具有挥霍性或者转移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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