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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是判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标准。

律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不应脱离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割裂开来,仅以具体集资的人数或数额作为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机械理解和执行相关刑事立案标准,换言之,《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界定了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第3条则规定了某一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入罪标准。

作为一名执业17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我接到过很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案件,并不是说此类案件都是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也会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所经营的公司、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但尚能正常经营,且具有兑付能力的,应建议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公司、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且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大帮扶力度,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公司、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行为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刑事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予刑事案件立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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