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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没有成功送达,当地村委会表示被告已未居住在户籍地好多年,这种情形属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该驳回起诉情形吗?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没有成功送达,当地村委会表示被告已未居住在户籍地好多年,这种情形属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该驳回起诉情形吗?

  不属于。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当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属于被告下落不明情形,应采用公告送达。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没有成功送达,当地村委会表示被告已未居住在户籍地好多年,这种情形属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该驳回起诉情形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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