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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有的合同中会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那么,定金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呢?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

我国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是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的。若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过多,可请求实际损失。

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立法的新动态,《民法典》较之《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定金部分有所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为实践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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