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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遗嘱见证中的“致命”细节

浅谈律师遗嘱见证中的“致命”细节

  在众多律师见证业务中,遗嘱见证是最常见和普通的一类,但正因如此,很多同行在见证的整个过程中未能做到细心如一,给委托人、受益人乃至执业律所造成了损失,下面即通过两个案例谈一谈律师在遗嘱见证中应特别注意的“致命”细节。

浅谈律师遗嘱见证中的“致命”细节

  案例一[1]:

  孙某因其母经北京某律所见证订立的遗嘱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其未能依母遗嘱继承相应份额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受理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北京某律所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某律所赔偿孙某二十五万元。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北京市某律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查明,2010年3月20日,孙某之母李某(甲方)与某律所(乙方)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李某律师见证的相关事宜。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为李某立遗嘱见证。后某律所指派其律师至李某所住医院为李某出具《见证书》及遗嘱,在该份遗嘱中写明:我(李某)自愿将北京市宣武区红线胡同33号房屋中我享有的全部份额中的50%,在我去世后由我的次女孙某继承,其他子女均不得对此份额主张任何权利且不得干涉。李某于2010年4月17日去世。后孙某之兄弟姐妹以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京市宣武区红线胡同33号房屋,该次庭审中,孙某向法庭出示了李某2010年3月20日的遗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0)宣民初字第80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对于孙某提交的见证遗嘱写明:该份遗嘱存在以下瑕疵点:1、由两位执业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市某律所公章确认的见证书中载明的李某订立医院的名称为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这与被继承人李某住院治疗的医院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普祥中医肿瘤医院明显不一致,本院无法确认由律师进行见证订立遗嘱的李某是否为本案的被继承人李某;2、出庭的见证律师刘某不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另一位见证律师王某未出庭陈述事实并接受询问…3、立遗嘱人身份的核实确认系进行见证遗嘱的前提要件…两位执业律师仅凭提前打印的人口信息表如何确认李某的真实身份…见证律师如何确认李某的身体状况具有民事行为能力;4、见证律师称该遗嘱系在医院为李某制作谈话笔录后,回到律师所打印…但该份由执业律师打印的遗嘱存在诸多不严谨之处;综合以上见证遗嘱存在的瑕疵点,法院对此遗嘱效力不予确认,基于此,判决结果为:北京市宣武区红线胡同33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由案外人孙某博、孙某玲共有,孙某获得房屋补偿款。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就孙某要求某律所赔偿25万元的依据,孙某认为:涉诉房屋评估价值为180万,如果某律所所出具的见证遗嘱有效,其可以获得母亲李某50%的份额,即可以获得72万元的房屋补偿,而其现只获得47万元的补偿,差额25万元的损失是由于某律所错误造成,故其应予赔偿。

  案例二:

  遗嘱见证不完善 律师事务所被判担责 北京二中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

  2004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使自己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得份额,只能法定继承房屋折价款,故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遗嘱无效给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继承案件审理代理、诉讼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律师事务所辩称,他们已经履行了签字见证义务,不见证代书遗嘱,无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父亲想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为王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签约目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先生父亲所约定的“代为见证”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父亲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对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律师事务所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比较上述案例或者更多相似案例,竟发现早年发生的情况在十多年后会同样发生,原因可能会归结为很多种,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遗嘱见证过程中的不严谨是其中很大一因素。所以针对上述或相似案例,单独总结律师在遗嘱见证中应注意的“致命”细节很有必要。

  第一,关于身份的核实与确认。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两位执业律师仅凭提前打印的人口信息表无法准确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亦无法判断立遗嘱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律师在开始见证过程之前,首先要做的便是将所有见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户籍信息原件等与本人核对,相应复印件经其签字、摁印之后保存备份。关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见证时医嘱判断,亦可通过现场询问方式并加以视频录像予以证明。

  第二,关于法律用语的规范使用与准确表达。找到上述案例并进行仔细分析即可了解,案例中法院之所以会认定遗嘱无效,其中和律师的不准确规范表达从而造成遗嘱效力的瑕疵有很大关系。例如案例一中,两位执业律师在见证书中载明的李某所在医院的名称为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但被继承人李某住院治疗的医院名称为北京市大兴区普祥中医肿瘤医院,是确有两个普祥肿瘤医院还是实则表达不规范?又如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该份由执业律师打印的遗嘱存在诸多不严谨之处”,案例二中法院认定“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律师为委托人订立并见证遗嘱,该遗嘱却因律师的粗泛化表达被法院认定无效,这是非常不应该的。所以律师在草拟遗嘱时应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被继承人身份信息、遗产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属性、地址、个人遗产或共有遗产等)、继承人身份、意思的准确表达及年月日的书写、见证人、遗嘱人的签名等,并将整个过程录像后保存。

  第三,关于见证的内容。上述案例二法院有如下判定: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委托人所约定的见证内容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委托人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现在的律师见证业务中,“见证”两字概念较为模糊,所以会导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模糊,如果未有清晰明确的见证事项表述,或者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事项提示,就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而且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时,大都将见证事项写为“**见证”,项下并无具体事项陈列或者陈列事项不具体,故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就见证事项与其作出明确约定并向其明确告知区别,经其选择后签字确认。

  以上为通过案例浅要分析的律师在遗嘱见证业务中应特别关注的某些细节,其他未尽之处日后仍会以案例方式进行总结,以兹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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