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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丨为什么一样工伤,一样伤残等级,但比别人的待遇少?

扬州律师丨为什么一样工伤,一样伤残等级,但比别人的待遇少?

 

扬州律师丨为什么一样工伤,一样伤残等级,但比别人的待遇少?

“律师您好,我父亲在工地上班时候受伤了,该怎么办?”

“您好,您父亲年龄多大了?”

“这个还要看年龄吗?”

是的!没错,要看年龄!

如果发生工伤,想要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还得注意年龄这个重要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追索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工伤保险关系

一、超过退休年龄

发生工伤时,职工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般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退休后工作时受伤,基本上无法通过申报工伤领取相应待遇。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文件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也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于法条适用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专业人士分析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二、接近退休年龄

受伤时接近退休年龄,申请工伤后享受的待遇要打折扣。

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例,工伤的赔偿项目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与年龄关联性较大。离退休年龄相距5年开始,越接近退休年龄,相应的工伤待遇补偿逐年递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就是为什么和别人一样受工伤,一样的鉴定等级,但比别人领取的待遇少的原因之一!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提醒您,发生工伤事故,难以着手处理时,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避免因为时间问题延误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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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由首维律师团队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建议您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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