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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多份遗嘱后哪份是有效的

留有多份遗嘱后哪份是有效的

何大爷丧妻之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婚后,何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留有多份遗嘱后哪份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何大爷旧病在床,老伴便渐渐转变了态度。何大爷的儿子得知这件事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何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并且立了公证遗嘱。

可是好景不长,何大爷因为不喜欢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都会去看望照顾。弥留之际,何大爷又在两个医生的见证下立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何大爷去世后,一下子出现了三份遗嘱,那么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该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实施以后,在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后立的口头遗嘱是可以撤销、变更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既符合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要求,也节约了遗嘱撤销、变更的成本,更便捷、更客观的反应了立遗嘱人对其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使遗产的分配更能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所以,本案例中何大爷的遗产应当由女儿继承。


普法:

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6种。

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也、日。

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也、日。

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和遗书有什么区别?

1、遗嘱属于法律规范用语,遗书则不属于法律用语。

2、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遗书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但是有时也会包含遗嘱中的内容。

3、遗嘱受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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