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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补遗)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       号:以计规划[1991]2223号

颁布时间:1991-12-30

实施时间:1991-12-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有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申请能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团简要介绍。

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见附表)。

三、企业集团章程。包括:

1.企业集团正式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及主导作用。

2.企业集团的宗旨。

3.企业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5.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释、修改、中止、生效条文。

四、成立企业集体的批准文件或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材料。

二、待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

三、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国务院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文通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精神,制定试点方案,抄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明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审批办法,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共同负责。审评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附则:

经国务院批准已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的企业集团要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一、已组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已经进行工商管理登记的试点企业集团,不再重新办理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但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

二、尚待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并报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发文通知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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