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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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4-01-16
实施时间:2004-01-1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子”企业产权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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