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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为强化油气田环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实把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落实到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各个环节,实现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特制定本奖惩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石油工业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7-08-25

实施时间:1987-08-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1.为强化油气田环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实把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落实到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各个环节,实现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特制定本奖惩管理规定。

2.本规定是石油企业内部的经济制裁措施,与奖金挂钩,实行扣奖的办法。污染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交纳排污费。赔偿污染损害、罚款外,还要按本规定进行扣奖。

3.凡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污染的轻重程度扣除其奖金。为此,应设专项财务帐册,由局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4.从污染单位和个人扣除的奖金可用于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不足部分应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奖励基金中支出。

5.本奖惩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环保部门监督执行;海洋油气田可参照执行。

二、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办法

1.积极开展清洁无害化矿区(工厂、公司)活动,经检查验收合格,获得部级、局级或省、市级“清洁无害化矿区(工厂、公司)”荣誉称号的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

2.努力提高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全年无污染事故的油气田,凡能达到下列指标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钻井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80%,泥浆回收率达到50%,废油回收率达到80%;

(2)采油污水回注率达到95%(包括达标排放);

(3)采气污水回注率达到90%(包括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

(4)天然气脱硫厂尾气排放达标率85%;

(5)炼化污水排放达标率90%;

(6)电镀污水、医疗污水排放达标率100%。

3.大搞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和回收产品,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4.对治理污染、环保科研、监测、设计、施工、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5.同时具备以上几项授奖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重奖,但不得重复计奖。

三、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1.污染事故的确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污染事故:

(1)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作业等施工过程中,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2)擅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的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设备故障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4)偷排、乱排、乱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工原料,造成环境污染。

2.污染事故分类,主要依经济损失划分:

(1)由于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者,属一类污染事故;

(2)对污染区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者,属二类污染事故;

(3)对工厂、井场、队站周围造成局部污染,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属三类污染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者,属四类污染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者,属一般污染事故。

3.污染事故的处理:

(1)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向局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局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污染事故的损害程度,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单位领导,主要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事故的责任处理,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般污染事故:由本单位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

四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对主要责任者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领导一个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二个月奖金;

二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全年奖金1%,扣发领导一个半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三个月奖金;

一类污染事故:全局通报批评,挂牌限期整改,扣发有关单位全年奖金2~5%,扣发领导二个月奖金,扣发主要责任者四至六个月奖金。

(4)对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免除污染事故的责任处分。

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污染事故,应按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管道局等企业,可按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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