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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管理试行规定

为加强录音机价格管理, 实行按质论价, 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政策,统筹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的关系,促进国产录音机的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商业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4-03-09

实施时间:1984-03-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录音机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电子工业部(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负责具体业务归口)和省、市、自治区(指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下同)两级管理。

1.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录音机统一计价办法,并对主要品种出厂价格进行统一订价,控制价格总水平。并授权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负责统一订价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以工业自销为主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统一订价外的品种和新产品的价格, 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与审批,并报电子工业部和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备案。未经批准价格的不准销售。

二、为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和对劣质陈旧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对优和劣质、陈旧滞销及处理产品价格应按如下规定报批:

1.获国家、部和地方优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认为需要加价时,按照《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的规定幅度内上报,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2.滞销或停产产品(包括统一订价内的),生产企业认为需要降价时,在批准价格的10%的幅度内报省、市、自治区审批。

3.对于需要处理的残次品(包括质量评比、可靠性试验后)。按(83)电财字254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地方企业由当地的电子工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中央企业由所属各工业管理局批准。

上述产品凡需进入商业市场, 必须经当地物价局(委)批准。 生产企业无权决定价格。处理商品必须打印“处理品”字样。

4.经电子工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定的劣质陈旧淘汰的产品(包括统一订价内的),由省、市、自治区决定惩罚价格,通知生产企业执行并令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报电子工业部及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管理局备案。

三、经济特区生产的录音机(含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在特区内销售,其价格由特区有关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如销往国内其它地区必须严格按上述管理权限和《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录音机出厂价格与自销价格试行计价办法》是制订录音机出厂价格和自销价格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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