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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

文       号:[79]教专字004号

颁布时间:1979-06-28

实施时间:1979-06-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入学和注册

(一)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报请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原为职工的按原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即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走又红又专的道路,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三)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四)每学期和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或同科教师研究拟订,并由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或教务科长审批。

(五)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也可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列入档案。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科)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该门课程。

(八)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的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集中测验。

平时测验应由学校加以控制,通盘安排,次数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学生的负担,影响学习的正常进行。

(九)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十)体育课进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的方法,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考查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十一)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十二)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或一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不评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三、升留级及毕业

(一)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三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凡学期、学年连续进行教学的课程,如学期考核不及格,学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两门不及格处理。

(三)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作出随班学习、或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四)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高一级的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

(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参加工作后,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的,应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学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二)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三)禁止学生抽烟、酗酒;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不准结婚。结婚者,一律退学。

(四)学生上课、自习、实习,以及学工、学农、学军,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二周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五、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两年者,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照常发给。但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等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疯等疾病者;

2.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3.连续留级二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

(八)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大学。

六、转学和转专业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转到外地的学生,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考察,学校认为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转换专业,要尽可能在本校内作个别调整。如本校无适当专业,可准其转学。

(三)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准转学和转专业。

七、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二)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三)学校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校应在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四)凡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单位、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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