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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为了保护棉花调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供需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颁布单位:商业部(已变更)

文       号:[84]商棉字第31号

颁布时间:1984-11-28

实施时间:1985-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棉花调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供需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棉花调拨合同,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计划。

第三条 棉花调拨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供方(调出方,下同)、需方(调入方,下同)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以委托书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供方、需方当事人委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分段调拨计划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 棉花调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棉花调拨合同必须按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分段调拨计划和省(区、市)的分点调拨计划签订(进口棉花根据调拨通知单)。棉花调拨计划分三段或两段安排。

分段调拨计划的编报时间和要求,由商业部棉麻局通知。

分段调拨计划安排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计划。

第六条 棉花调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品名:纺棉、絮棉。

二、 等级:除一般细绒棉分列为一级(其中31毫米)、二级(其中:31毫米)外,其他等级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分列。

三、 计量单位:一律暂为市担。

四、 交货日期及数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分月交货数量。

五、 发站、中转站、到站和收货单位。

六、 结算价格:按商业部核定的棉花调拨价格执行。

七、 交货方式:棉花调拨商业系统内实行送货制。

八、 货物运输、货款结算、商品质量验收、费用损耗均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办理。

九、 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按《棉麻调拨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棉花调拨合同样式附后。

第七条 棉花调拨合同签订方式:

棉花分段调拨计划确定后,由商业部棉麻局组织召开全国的或分片的签订合同会议,由供需双方的法人代表根据本省的分点调拨计划直接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在第一个月执行前25天签订完毕。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 合同签订后,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其数量和品级允许部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的;

四、 由于一方违约,使棉花调拨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九条 棉花调拨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先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 凡是背离已签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如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经下达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按违约处理。双方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原合同仍有效,对不执行合同的行为,以违约论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本细则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由于省(区、市)各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先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承担责任的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不能按计划批给车皮影响合同执行,不按违约处理。运输中发生运输事故,应按《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交货数量,合同规定的等级和分月完成数量,执行中允许有一定的公差。一个合同中每个等级数量差不超过±5%,每个月完成数量差不超过±10%,均视为完成合同规定。但一个合同最后完成的数量,在发最后一车时,不足半车的不发,半车以上的发一整车。其少发或多发的数量均视为完成合同,不按违约处理。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而超过以上规定的,其超交或少交的均按违约处理。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超交或少交部分棉花货款总值的1%违约金。对超交的棉花,需方应妥善保管,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在未处理前,供方应承担超交棉花的保管费(每吨每天按0.08元计算,下同)和保险费。少交的棉花如需方仍需要,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补发。

二、 需方对棉花质量的验收。按国家标准(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检验手续(包括重量品质)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等级不符、重量短缺等有问题的商品,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的时间,通知对方派人前去处理,逾期不回电、不派人的,需方即按实际验收处理,并根据《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向供方办理二次结算外,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货款总值1%违约金。如发现有意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的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在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以违约处理。对这些棉花可由供方、需方协商解决。

三、 交售时间,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书面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未经需方同意接货而自行提前发货的,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照常接卸,验收入库,妥善保管。但供方应承担该批棉花的保管费、保险费和提前发运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四、 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视同违约,应向需方偿付该批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供方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供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五、 供方棉花需要中转的,而货款在货物由调出点发出后即向银行办理托收的,其中转的棉花自银行办理托收承付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到货的,其超期的全部货款利息由供方负担。

第十六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合同执行中需方提出退货或无故拒收,而供方不同意的,需方应偿付供方退货或拒收的棉花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需方要求延期调入,而供方同意的,需方应偿付延期调入的棉花在延期内的货款利息、保管费、保险费和因此而支付的其它实际费用。

二、 需方除《棉麻调拨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凡不按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承担供方货款利息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 对供方提前发运或发运有质量问题的棉花,需方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四、 由于需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需方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由需方负责。

五、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卸货,不以违反合同处理,但需方未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卸货所遭致的罚款和事故损失由需方负担。如由此造成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六、 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应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因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而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十七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方、需方当事人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供方、需方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执行后,《棉麻调拨办法》继续有效,其中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业系统外棉花经营单位凡实行产地送货制的,也执行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棉花调拨合同和棉花工、商购销合同,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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