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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在地球的每个角落发生,对于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幕幕惨剧,而对警察部门来说却是一个个迫在眉睫的任务亟需解决,否则就会造成公共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而警察执法是需要有法可依的,这个所依的法一般是政府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处理这块事务所依的当然就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了,本文将为您介绍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佣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有(四)(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四条 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或者在合适地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或者在合适的地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服务区、收费站等地点设置临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场所。

等五条 确因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时常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拟筹建快处中心的,应当逐级以书面形式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建设完成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正式开展工作。

快处中心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公安标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流程、事故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快处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考核通报,如有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自行协商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三)对责任及赔偿进行协商;

(四)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证凭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对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

(五)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速处理机构,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和协议书、交通警察在一小时内审查相关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七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快速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立即报警,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撤离现成,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速处理机构,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视频、事故经过文字陈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材料;

(三)交通警察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字。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

第八条 当事人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应当能够反映车辆在道路上的位、事故形态、车辆具体损伤部位、车辆号牌和驾驶证、行驶证。

第九条 对适应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第六、七、八条办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出警处理。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

严禁违法扣留、扣押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修理场,严格落实自主选修的原则。快处中心应当免费24小时内停车费。

第十一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出发。

第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速处理机构,经交通警察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正常处理的,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对于无保险、外地车辆、租赁车辆或损失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严重分歧等不利于履行赔偿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申请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快速处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实现短信、微博、微信报警,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引导、协助取证和事故快速处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和交通信息卡,实时抓拍道路交通事故图像、采集信息,实现与快速处理机构的信息共享与融合,为道路交通事故后期调查、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规定录入该系统,实现网上事故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制作、财损事故处理规范化审查、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性审查制度。如发现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保险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则,因地制宜,提供便利,配套开展保险快速理赔服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陕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从字面上很容易就可以发现发行部门是陕西省政府机关,也就是说这是地方行政性法规。从法源上来说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的效力,如果相对人违反该规定,警察机关是有权依照该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因此如果您在陕西省一定要遵守这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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