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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大妈碰坏1.6万电脑,小伙索赔被拒,你怎么看?

高铁上大妈碰坏1.6万电脑,小伙索赔被拒,你怎么看?

中国大妈永远会给我们带来惊喜!这不最近在一趟高铁上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大妈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向她索赔,她却觉得男子太过分而拒绝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高铁上大妈碰坏1.6万电脑,小伙索赔被拒,你怎么看?

案例回顾

近日,一名男子乘坐高铁出差,途中打开电脑与客户商谈工作,正在这时,一位大妈从旁边走过,不小心撞到了男子的小桌,导致电脑掉落,砰的一声,电脑摔在地上。

随后,男子捡起电脑,发现电脑被磕坏了一角,他不禁轻轻抚摸了几下。大妈意识到是她不小心碰到的电脑,立即转身向男子道歉并表示自己并无恶意。

男子认为,纯粹的道歉并不能修复已损坏的电脑,遂要求大妈赔偿,拿出电脑购买小票,证明电脑价值16000元,并表示这是他重要的办公工具。

大妈原本以为主动道歉会平息这场纠纷,男子的要求让她感到非常意外,认为男子就是故意想讹诈自己,大妈心里非常愤怒并说道,“我已经道歉了,而且,我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我赔偿呢?”

群益普法

那么,大妈不小心摔坏了男子电脑,是否需要赔偿呢?


首先,大妈不小心摔坏他人电脑是需要赔偿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妈在过道狭窄的高铁上行走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碰撞,但是其因疏忽而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撞到电脑,并导致电脑损坏的结果。因此,大妈对电脑损坏具有过错,需要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男子在人多狭窄的高铁上使用笔记本电脑,本应预见到电脑可能会被碰撞摔坏,但没有遇见到或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该男子对电脑损坏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大妈的赔偿责任。

另外,该事件中,幸好大妈是不小心摔坏的电脑,若是故意摔坏电脑可能就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大妈若是故意毁坏男子电脑,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就不仅仅是赔偿电脑损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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