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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交通肇事逃逸离婚转移财产

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交通肇事逃逸离婚转移财产

1、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现在其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人应设法通过下落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逃逸离婚转移财产,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A、证明赔偿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或赠与合同,系恶意串通,其目的为了躲避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第二款规定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利益的”或者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又或者以名下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搜集整理足够事实依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布赔偿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合同。

B、如果赔偿义务人已婚,且其开车出行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例如,外出驾车的原因系夫妻共同生活、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需,外出购买家庭生活日用品、抚养子女的物品、看望老人等类型的原因,基于该原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的“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因此,此类交通肇事所导致的赔偿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但是另一方名下有财产的,立即请求人民法院保全。另一方对此类因夫妻共同生活导致肇事所形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但是,如果赔偿义务人虽然属于已婚,但是其驾车外出的目的是个人原因,例如,个人外出游玩,参加聚会等类原因,所导致的肇事,其配偶不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2、夫妻因共同生活、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

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资助没有任何扶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D、其他应当认定为一方债务的情形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74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

综上所述,本文指出了即使是恶意躲避债务,也要通过法律途径找出证据,证明其存在财产,务必使其偿还受害人的债务。另外说明了债权人为个人、为夫妻双方的情况,确定责权分明,务必使得责任到某人。如果对此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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