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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押解办案期限有什么影响?

异地押解办案期限有什么影响?

一、异地押解影响办案期限么?

异地押解办案期限有什么影响?

犯罪嫌疑人从异地押解回管辖地途中的时间是否计入被羁押的期限?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对此不予计入,其所持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办案人员一般认为异地押解主要出于执行法律的需要,排除外界客观因素的干扰,保证其他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对羁押通常理解为在固定的羁押场所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押解在途是处于流动性状态,不具有空间禁锢的特征,因而主张不把押解在途的时间算在羁押期限中。

笔者认为,从押解本质上来讲,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公权力限制的,其自由也是被限制在相应的空间范围内,异地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计算在内,折抵刑期。否则,一旦查明系错误羁押的,此期间不能被认定为错误羁押期间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最终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侵害,这不仅与法律精神相悖,而且容易导致对司法机关负面评价的产生和国家赔偿纠纷。

二、公安机关如何在异地押解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因移交而重新计算拘留时间

抓捕地公安机关是依正常的拘留程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而后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地公安机关。那么随着管辖权的改变,拘留时间也应当重新计算。这点在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分别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案件,也就意味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条文精神,案件管辖改变后,公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应当重新计算。而因为抓捕地公安机关与办案地公安机关的拘留都是依正常程序执行的,都是合法羁押,都可以折抵刑期。

2、将寄押时间理解为路途时间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那么将路途上的时间作广义上的理解,可以认为办案地公安机关为提解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时间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是路途上的时间,这样就能将这部分时间从拘留时间中扣除。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经合法拘留程序而被羁押的,如果将来其被判处执行管制以上的刑罚,同时可以用以折抵刑期,只是这段羁押时间不算入拘留的法定期限之内。

而前述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以节假日为由延长在押期间”的理由来反驳“寄押时间属路途上的时间,不应当算入拘留时间”的观点,利用节假日的规定来否定路途时间应当包括寄押、押解时间,看似有理,实则牵强。二者不同的关键在于,节假日只是一个作息日安排而已,对侦查等司法实践工作影响极其有限,而异地寄押、押解则是一个切切实实存在的客观困难,远非节假日所能类比。由于异地寄押、押解的特殊性,将这些时间认为是广义的路途上的时间,在当前的司法实践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避免口子打开之后的滥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予以规避。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比如在羁押期限,最多只能是37天。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该在将其从异地抓获之日起算羁押期限。如果公安机关以异地办案为由进行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代理律师进行争辩。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异地押解办案期限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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