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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

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

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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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

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传播者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现矛盾以后,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法进行调解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大概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环境下版权占到70%,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由于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能够顺利执行,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纠纷存在相对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赋有版权纠纷调解职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在立案查处侵权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根据案情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性和本身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能够比较好的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特点,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以及其他行政资源十分有限,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通常只能对部分重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满足社会需要。
随着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一些社会组织开始从事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例如前文提到的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些行业协会受会员的委托,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为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鉴于这些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同时具有专业化人才,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如何建立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提高调解效力,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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