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征地拆迁解答 >拆迁安置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

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

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
律师解析: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在权利转移前或赠与行为进行公证前可以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可以撤销,权利转移后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aiqian/anzhijieda/6vwwy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