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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指定辩护

死刑指定辩护

死刑指定辩护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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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可以指定辩护吗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不不允许指定辩护。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的范围: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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