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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如何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如何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本案立案标准包括: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如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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