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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谁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谁

人民警察只有在行使侦查职责时才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人民陪审员虽由非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但一旦受人民法院所聘请或邀请临时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负有审判职责而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支持或否决合议庭的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专利局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法中因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则不能成为徇枉法罪的主体,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则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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