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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析: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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