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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及家属如何判刑

官员及家属如何判刑

官员及家属如何判刑
律师解析:(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收钱后告知家属,家属保管并共同使用受贿款
此类情形中家属虽然知悉当事人的受贿行为,并明知是受贿款而接受并使用。
但其并没有参与当事人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其没有实施受贿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
这种情况下,家属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知情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
家属保管赃款或者消费赃款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单独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1.家属单独收取他人钱财,事后将收钱的事情及行贿方请托事项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之后国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职务完成了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
此情形下对家属的行为如何界定
实践中对此种情形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此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属于共同受贿。
理由为:
家属不具备主体身份,手中也没有职权,家属的受贿罪不成立。
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
本人认可第二个观点,家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
首先,家属主观上有收受他人钱财的故意。
再次,客观上家属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并将他人请托事项转达给了国家工作人员。
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况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受贿罪论处。
2.家属收受他人钱财后,没有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了其想要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家属收取了行贿人的钱财,都会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这种情形。
如,当事人事主管部门领导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来求她丈夫帮忙办事的赵某5万元钱,拿到钱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将其收钱的情况告诉张某。
而过后,张某觉得赵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时主动推荐,并给了很大的帮助,使赵某顺利升职。
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属收取他人钱财的事情并不知情,虽然客观上为当事人谋取了利益,因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无收受他人钱财的客观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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