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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2、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3、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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