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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走私贵重金属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贵重金属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全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6·28)五、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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