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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视规定

看守所探视规定

每个监狱的监区的接见时间都是不一样的!服刑人员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小时,对分级处遇为一、二级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会见时间延长至一小时。
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并且须持有探监证。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

看守所探视规定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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