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解答 >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

押解途中羁押期限

押解途中羁押期限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
4、138条,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决定起诉,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5、168条,法院应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判决,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6、审查起诉期间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7、审判期间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逮捕最长是七个月,

押解途中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bianhu/bianhujieda/5w564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