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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检察院驻监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最后做出同意以否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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