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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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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分类


在学理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清算活动是否按照破产规则进行,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时,该企业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清算,这种清算程序严格,受到法院的严格控制:而后者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宣告破产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清算的企业一般被认为有充足的财产清偿其债务,因而相对于破产清算来说,比较自由。

2、非破产清算按照清算活动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方法及程序,又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指的是清算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清算方法完全取决于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投资者决定的清算方法。这种清算通常由企业的投资者自己进行,清算的各个步骤由清算人自行决定,因而效率较高,只适用于投资人全部得不到或者部分得不到有限责任保护的企业,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投资者追偿,因而企业债权人较有保障,但除少数国家(如日本)允许无限公司的任意清算外,其他各国都实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的清算,是严格的、必须遵循法定步骤的清算,其理论基础是,有限责任具有天生的缺陷,即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保障不充分,因此,对于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应当进行较为严格的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具体到清算领域,就是法律应该积极干预企业的清算,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我国有关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都规定了企业清算方法及步骤,可以说我国立法仅承认法定清算而不承认任意清算,即使是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于1996年7月9日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第2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三种。凡是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普通清算适用于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依照《清算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而特别清算则是由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清算。

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算,就很难摸清楚企业目前的情况。情况不明确,对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大家要注重清算,确保企业的负债和运营情况清楚,确保能够全面的掌握公司的情况。如果大家对于清算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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