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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污染环境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污染环境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污染环境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既遂可能受到的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

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污染环境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多人重伤,或者是致人严重残疾、死亡,那么污染环境的单位、个人就涉嫌犯了污染环境罪。该罪名成立之后,一旦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确定如何判处污染环境者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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