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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1、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是因为某个侵权行为所侵犯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当事人具有较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在部分的刑事案件中,比如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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