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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释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释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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