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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而我们只能是拥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时,需要先行购买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时也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在购买时,国家土地收储机构拥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如果在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该怎么解决呢?我们在租用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该由谁缴纳呢?下面让我们来详细解答。

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1、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一定要通过合同进行管控,从合同签订入手即企业通过出让、转让和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和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合同中,明确写清楚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并以实际交付土地为纳税申报起点,可以使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

2、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 ,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通过土地转让、出让和国家无偿划拨而得到土地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由于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定是土地使用人,当然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通过承租国有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人很明显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法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出租土地使用权),而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过承租国有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人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3)通过承租集体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因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是否办理而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以上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即承租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即土地使用证的持有者——出租方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4)关于无偿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情况:《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收储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我们租用了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后,我们需要向税务局缴纳土地的使用税,此时我们才是土地的实际拥有人。只有在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发生变化之后,我们才有义务对我们使用的土地进行纳税,也就是说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至日是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土地实际的使用权或控制权已经移交)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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