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住屋保障 >廉租房 >

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情况有哪些

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情况有哪些

很多住屋困难的人,在想办法申请当地政府修建的廉租房。但由于申请的人群比较多,因而也不是所有人最终都是能够申请获得廉租房的使用权的。并且,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规定了不可以申请廉租房。那究竟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情况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情况有哪些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屋转让行为且转让住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屋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屋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屋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二、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市房改办领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屋配租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屋租赁证或产权证;

2、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各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屋或进行住屋货币分配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有些人申请廉租房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会将廉租房转手租给他人,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申请廉租房的资格条件都是作出了限制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廉租房。当然,即使可以申请获得廉租房,也仅仅是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廉租房的使用权而言,而并非是可以长久的租赁下去。

标签: 廉租房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ufang/lianzufang/xkrko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