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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深圳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共租赁住屋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屋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屋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屋等政策性住屋,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市住屋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租房特征

公共租赁住屋作为有别于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屋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定,公共租赁住屋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屋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完善住屋供应体系,培育住屋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屋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屋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屋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屋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屋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屋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屋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屋,而公共租赁住屋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屋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与个人出租住屋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屋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屋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屋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屋中,廉租住屋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屋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公租房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保障性住屋,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就可以凭借当地的政策申请到公租房,对于租房群体来说,公租房的重要意义几乎无可替代。在深圳,关于公租房的管理工作是由当地的住屋保障部门来管理的,想要申请公租房的这些人,无论如何自己要到相关部门查询清楚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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