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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安置房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什么

分割安置房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什么

一、分割安置房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什么?

分割安置房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什么

1、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3、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4、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流程大体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根据自己要公证的事项向公证机构提供的材料是不一样的。另外,对安置房的分割协议如果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或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公证机构不能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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