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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县信息公开关于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怎样的?

抚州市东乡县信息公开关于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怎样的?

东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抚州市东乡县信息公开关于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怎样的?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府发〔2015〕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品质大东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落实到位。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3.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主线,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救助程序,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以实现补“短板”、扫“盲区”、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标。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房管、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要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要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要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特别救助对象均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场)应当协助其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各乡镇(场)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乡镇(场)可先行受理。

申请受理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书;因支出型贫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效证明;因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具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材料;因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或学校有效证明,以及学生家庭收入、学费支出、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帮助其脱离困境。各乡镇(场)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各乡镇(场)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场)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场)审批,但应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0天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特别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场)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别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民政部门复核。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场)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把县乡两级、政府民间双线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接收捐赠渠道,向社会公示。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细化救助类型和救助标准。

为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全县采取分类分档的方法,统一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救助需求,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三种类型。各乡镇(场)最高审批金额不超过1000元,并制订分乡镇场全年临时救助预算,超过预算由乡镇场安排资金(不含县民政局和县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经费),县民政部门最高审批金额不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的审批金额,要上报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遭遇其它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极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或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生活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下列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直接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救助金额,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金额。解困期限一般情况下按1-3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如计算救助金额超过最高救助标准的,统一按最高标准给予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实施临时救助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给予3-6个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额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家庭自负费用支出达1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家庭自负费用支出达2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位困难学生1-3个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额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2个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额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因遭遇以上情形之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情给予救助。

3.特别救助。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县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民政局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救助对象名单、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情况形成详细台账,通过市民政局上报省民政厅。特别救助的救助标准、具体程序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但对经政府、社会各界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未摆脱困境的家庭,在年底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五)明确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资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实施急难型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屋、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府发〔2015〕3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救急难”工作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健康良好运行。

在开展临时救助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要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按照“市级统一部署、部门通力配合、县区全面推进”的思路,紧扣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屋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五、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城乡低保资金如有结余,可根据全县临时救助需求,经县民政部门测算,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均不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的要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鼓励各乡镇(场)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县财政把各乡镇(场)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情况列入临时救助资金分配因素。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应急周转资金到民政部门、乡镇(场),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六、健全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场)要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规范、资金安排和救助实效列入县政府民生工程。

(二)加强能力建设。按照《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要求,切实落实好各乡镇(场)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和民政机构工作经费。结合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各乡镇(场)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管员制度,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临时救助只对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救助政策执行,严把“入口关”,不能将临时救助作为社会的福利性政策,随意扩大救助范围、放宽救助标准。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场)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教育、房管、人社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搭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用于宣传政策、发布救助需求信息、征集意见等活动。

推进“救急难”试点工作,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经验。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适时在全县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各乡镇(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履行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乡镇(场)要于每年年底前,将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情况一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抚州市东乡县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有些政府信息,在公民想要了解的时候,是可以向相关的政府机关进行申请然后才可以获取的。每个地方政府都会将该政府的工作进行公示,希望大家进行监督。另外,还有一些信息是不公开的,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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