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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宅基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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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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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否員買賣

可以转让,但有一定的限制:(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屋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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