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征地拆迁 >宅基地 >

东莞农村宅基地继承

东莞农村宅基地继承

东莞农村宅基地继承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农村宅基地继承申请书

  农村的宅基地不能继承:  1,所以不存在写申请书的问题(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属于遗产);  2,如果宅基地上有房产的,才能继承房产后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不是继承宅基地本身);  3,如果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根据申请书的一般格式,写明因何原因需要继承该房产(被继承人死亡,当事人是法定继承人等)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engdi/zhaijidi/3gzv7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