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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是谁?

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是谁?

一、 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是谁?

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是谁?

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一般是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起诉时,征收主体为被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般情况下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首先要确定征收行为的存在,即收集政府征收行为的证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就能证明征收行为的存在。其次,在强拆过程中也要收集被强拆的证据,被强拆时一定要报警,保存好报警记录及通话录音,一般出警人员会告知系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此时不要认为警察不作为而生气失去理智,这句话儿对日后维权很重要,一定要把证据固定下来并保存好。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强拆违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强拆责任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强拆事实而定的,政府拆迁部门根据行政职能是有强拆的权力的,但涉及到造成违法强拆的,可以根据强拆的违法行为来进行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起诉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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