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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使的主体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使的主体是什么

土地是大家最熟悉不过的了,大家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也是不陌生的,但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清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使的主体是什么?大家也有疑问,其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来决定的,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中的一员。具体的内容可以跟本站小编一起到本文了解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使的主体是什么

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没有提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同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增加了个人,但仍未包括非公有制单位。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对用地单位不再区分所有制,也不分境内外,并且包括了个人,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进一步扩大。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肯定了1990年的改革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本文已经针对国有土地使用使的主体是什么?做出了详细的回答,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所有的人必须按照要求来,否则就会被依法剥夺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合理,确保土地资源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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