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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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