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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厂房拆除赔偿标准

农村厂房拆除赔偿标准

第一个是拆迁房屋时对这个房屋本身的一个资金的补偿,这个补偿包括了无法拆迁搬走的土地资源,房屋资源,这个拆迁位置的建筑物和附着的物品,如果在搬迁的过程中损坏了机器之后,这个机器也是应该由拆迁方进行赔偿的;
第二个是拆迁房屋的费用的补偿,包括了拆迁过程中的前期的一个费用和如果搬迁过程中损失的生意上的费用,公司机器维修的一个费用,以及在公司拆迁,包装,运输和公司员工的一个补偿的费用等等费用;
第三个费用是政府根据这个拆迁而补偿的费用,包括了迅速拆迁费用,奖励拆迁的一个奖励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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